您當前位置:保定理工學院 >> 黨建工作 >> 黨員園地 >> 瀏覽文章 |
◆黨的紀律處分◆
◆黨的紀律處分◆ 【黨員園地】 加入時間:2009年05月15日 信息來源:不詳 作者:admin 訪問量: |
1.黨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黨組織對于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按照黨章的規(guī)定,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視其錯誤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黨的十四大通過的黨章規(guī)定: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經過留黨察看,仍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tài)度。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于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zhí)行。 2.警告與嚴重警告處分有什么區(qū)別?執(zhí)行時如何掌握? 警告,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是對犯錯誤黨員的一種告誡,使之注意和警惕。對于犯有一般性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jié)較輕,依據黨的紀律,既不夠警告以上處分,又不能免于處分的違紀黨員,應給予警告處分。 嚴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黨紀處分,是對犯錯誤黨員的嚴重告誡。對于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受警告處分嚴重,但還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黨員,則應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對于違紀黨員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的執(zhí)行,主要根據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本人的認識態(tài)度及工作表現(xiàn)等具體情況而定。 警告與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都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并按照處分黨員的批準權限,逐級報上一級黨組織批準。擔任黨內職務的黨員受到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不影響其擔任原任的職務,如果由于某種原因不適宜擔任原任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調動了工作,屬于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調動,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3.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是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因為不涉及停止黨員的權利問題,所以在黨內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可不可以繼續(xù)擔任黨內職務? 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原來擔任黨內職務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稱職的,可繼續(xù)擔任原來職務。如果在本單位不適合再擔任現(xiàn)任職務的,可調整到其它單位任職;如果受到上述處分,工作又不稱職的,可采取免職的辦法,另行分配適當的工作,但不能視為是紀律處分,而應視為正常的工作調動或調整。 5.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有無期限? 6.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其工作應當如何安排? 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應根據其錯誤性質、認錯態(tài)度、一貫表現(xiàn)以及工作能力,適當分配做其它低于原任職務的黨內工作或黨外工作。在其改正錯誤之前,不得分配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更不能提升。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經過一定時間的考驗,證明其改正了錯誤,可以根據其德才表現(xiàn)和工作需要,加以正常使用。 7.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時,應如何執(zhí)行? 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時,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撤銷某個職務,不要籠統(tǒng)地說撤銷黨內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順序撤銷。 8.撤職和免職有何區(qū)分? 撤職和免職是有原則區(qū)別的。撤職,是對于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的一種紀律處分。免職,則屬于干部任用的一種制度,不是紀律處分。在某些情況下,有的黨員犯了錯誤受到處分后,黨的組織免去其現(xiàn)任職務,這是正常干部任免,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9.怎樣理解和執(zhí)行留黨察看處分? 黨章規(guī)定黨員留黨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兩年。對黨員留黨察看時間規(guī)定過短,難以達到考察和教育的目的。因此,黨的組織給予黨員留黨察看處分,其考察期可規(guī)定為一年或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在黨內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章規(guī)定的其他黨員權利仍然保留)。黨員經過留黨察看,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完全恢復其黨員的權利(他在留黨察看期間黨齡予以保留);堅持錯誤不改,不夠黨員條件的,應當開除其黨籍。對于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期滿后還不能恢復黨員權利,但又沒有完全喪失黨員條件的,可以延長留黨察看時間一年,到期仍不能恢復黨員權利的,則應開除其黨籍。 10.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可否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 留黨察看處分是比撤銷黨內職務更重的一種處分。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不能再擔任原任的黨內的任何領導職務;在給予其留黨察看處分時,其所任黨內領導職務自然撤銷,不必再另外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 11.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又違反了黨的紀律,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應如何處理? 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又違反了黨的紀律,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應開除他的黨籍,不能再給予其它黨紀處分。至于犯了一般性的錯誤,經過教育,誠懇地認識錯誤,并決心改正,在其它方面還沒有完全喪失黨員條件的,對其錯誤可作為察看期間的表現(xiàn),到察看期滿時全面考慮,一并處理。對于原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在留黨察看期間又違反了黨的紀律,但情節(jié)輕微,尚未構成黨紀處分,本人認錯態(tài)度較好的,可以延長留黨察看一年。 12.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以后,是否可以提前恢復其黨員權利?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其察看期規(guī)定為一年或兩年,是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確定的。這種察看,是必要的,有益的。受到這種處分的黨員,應自覺地接受黨組織的察看。經過察看期的考驗,確實改正了錯誤,表現(xiàn)較好的,才能按時恢復其正式黨員的權利。對于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一般不提前恢復其正式黨員權利,應當堅持按期辦理。如有個別同志在留黨察看期間確實表現(xiàn)突出,做出了特殊貢獻,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黨委批準,方可提前恢復其正式黨員權利。 13.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留黨察看期滿,支部大會在表決是否恢復其黨員權利時,本人有沒有表決權? 黨章規(guī)定,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滿,支部大會表決是否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時候,本人沒有表決權。 14.延長留黨察看時間由哪里批準?從什么時候算起? 延長黨員留黨察看時間,應該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基層黨委批準,并報原批準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委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延長留黨察看時間,應從原留黨察看期滿的時間算起。 15.由其它處分改為留黨察看處分,留黨察看的時間應從什么時候算起? 由警告、嚴重警告和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改為留黨察看處分的,留黨察看時間應當從批準機關改變處分的時候算起;由開除黨籍處分改為留黨察看處分的,留黨察看時間應當從原批準開除黨籍的時間算起。如原開除黨籍處分時間已經超過確定的留黨察看的時間,應在改變處分時一并恢復其黨員權利。 16.黨員因某些過失犯罪,被判處刑期較短的有期徒刑而收監(jiān)執(zhí)行,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的,其考察期從什么時間算起? 黨員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收監(jiān)執(zhí)行,由于政治上、工作上一貫表現(xiàn)良好,沒有喪失共產黨員條件而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的,其察看期應從刑滿釋放之日算起。因為在監(jiān)禁期間,已經停止黨的組織生活。黨組織無法直接進行考察了解,只有在刑滿釋放后,參加了所在支部的組織生活,黨組織才便于直接考察。 17.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滿,又發(fā)現(xiàn)新問題,在沒有搞清問題之前,能否延長留黨察看時間?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滿,尚未辦理恢復正式黨員權利手續(xù),又發(fā)現(xiàn)了新的違紀問題,應在盡快查清問題后,再討論決定是否恢復正式黨員權利,或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決定延長留黨察看時間(只適用于受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或開除其黨籍。不能在已經發(fā)現(xiàn)了新的違紀問題的情況下,不經調查核實,就作出延長其留黨察看時間或者恢復其正式黨員權利的決定。 18.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表現(xiàn)不好,可否開除黨籍? 黨章規(guī)定,黨員經過留黨察看,期滿后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其中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在留黨察看期滿后,由于改正錯誤不好,不能恢復正式黨員權利,但又沒有完全喪失黨員條件,可以再延長一年留察期限,到期仍堅持不改正錯誤的或者又犯應受黨紀處分錯誤的,應當開除黨籍。 19.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病故,應當怎樣處理?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病故,一般情況下,不必辦理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手續(xù)。但生前對錯誤的認識較好,具有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由有關黨組織在該黨員病故后及時作出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決定。 20.黨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貿任,是否一定要等開除黨籍才能逮搏、起訴、審判? 1979年《中共中央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中指出:共產黨員、革命干部,要在守法、執(zhí)法上起模范帶頭作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絕不允許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因此,共產黨員違犯了刑法,需要逮捕、起訴和審判的,司法機關有權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行事,而不必要等到黨內處分后才去作法律的處理。對違犯刑法的共產黨員的黨紀處理,可以在公安、檢察機關逮捕、起訴之前(如犯罪事實已經調查核實清楚),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決之后,這要根據案件的性質和什么時候處理有利來決定。處理時,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應同有關司法部門取得密切聯(lián)系,互通情況,以利及時作出正確決定。 21.黨員受刑法處罰的是否都要開除黨籍? 共產黨員違犯刑法,受刑法處罰的,一般應開除黨籍,但如遇下述情況可變通辦理:按照1954年6月《中央關于處理受刑事處分的共產黨員黨籍問題的規(guī)定》的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如共產黨員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或被判處拘役、管制,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根據其犯罪情節(jié)和一貫表現(xiàn),可以開除黨籍,也可以不開除黨籍,但必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反革命罪犯和經濟犯罪不在此列。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又收監(jiān)執(zhí)行的,其中有的人過去一貫表現(xiàn)良好,又確實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為了慎重對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開除黨籍,但必須給以留黨察看處分。共產黨員在服刑期間,停止過黨的組織生活。 22.“開除黨籍”和“清除出黨”有無區(qū)別? 清除出黨與開除黨籍都是為了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從這一點來說,二者沒有本質的區(qū)別。“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紀律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黨員?!扒宄鳇h”通常是對那些混入黨內的叛徒、特務、反革命分子、“三種人”和黨內腐敗分子所采取的一種組織措施,二者之間由于被處理對象的錯誤和問題的性質不同,又有一定區(qū)別。犯了嚴重錯誤被開除黨籍的人,經過長期考驗,已經改正錯誤,本人提出重新入黨申請,經黨組織嚴格審查,對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被清除出黨的人,不得再重新入黨。 23.黨員被開除黨籍是否可以重新入黨? 犯了嚴重錯誤被開除黨籍的人,經過長期考驗,已經改正錯誤,本人向黨組織提出重新入黨申請,經過黨組織嚴格審查,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24.黨員犯了嚴重錯誤,支部大會決定開除其黨籍,在上級黨委(紀委)批準之前,是否可以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黨員犯了嚴重錯誤,支部大會決定開除其黨籍,在報上級黨委(紀委)批準之前,仍可參加支部的組織生活。因為支部大會的決定,必須經過上級黨委(紀委)的批準才能生效。 25.開除黨籍和勸告退黨有何區(qū)別? 開除黨員黨籍,是黨內的最高紀律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黨員。勸告退黨,是黨組織勸告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的黨員退出黨的組織,是黨組織采取的除黨紀處分以外的組織處理措施之一。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將其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對被勸退的黨員,黨組織要繼續(xù)關心和團結他們,教育和鼓勵他們做一個好公民,以后又有了入黨要求并具備了黨員條件的人,可以重新入黨。 26.開除黨籍和除名有何區(qū)別? 開除黨員黨籍是黨的最高紀律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黨員。除名是指黨組織按照黨章規(guī)定,注銷黨員在黨內的名籍,即取消黨員資格。除名不是一種紀律處分,是黨組織處置不合格黨員的組織處理措施,對退黨、勸告退黨以及自行脫黨的黨員都可以進行除名。 黨組織對被宣布除名的人不應該歧視或打擊,應熱誠地團結、幫助他們。 27.處分黨員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違紀黨員給予黨紀處分的依據包括:錯誤事實依據、紀律依據(政策依據)和參考依據(即附加考慮從輕、減輕、從重、加重的條件)。主要的處分依據是其所犯錯誤的事實,包括錯誤事實的情節(jié)、性質以及造成的后果。黨的政策、黨章和黨內制定的黨紀、處分規(guī)定等是政策依據。在決定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時,要把本人態(tài)度和一貫表現(xiàn)等作為參考條件。根據本人態(tài)度的好壞等因素,可在適用黨紀范圍內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處分。 28.對一個黨員需要同時給予黨內和行政處分,應如何屬行手續(xù)? 應該由黨的組織和行政部門分別履行審批手續(xù)。黨的組織在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時,如認為必須給予撤銷黨外職務處分的,應向黨外組織提出建議;須給予其它行政處分的,也可以提出建議,但均須由行政部門討論決定和履行手續(xù)。黨組織給予黨員的處分決定中,有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和其它行政處分時,應將處分決定送政府人事部門或其它有關組織。 29.各級黨代表大會代表犯了錯誤,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應如何履行審批手續(xù)? 各級黨代表大會代表不是常任制。因此,黨代表大會代表犯了錯誤,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時候,應同其他黨員一樣,按照處分黨員的批準權限的規(guī)定,履行批準手續(xù)。 30.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業(yè)務部門,而黨的關系在地方黨委的黨員,受黨紀處分時,應如何履行審批手續(xù)? 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業(yè)務部門,黨的關系在地方黨委的黨員,需要給予黨紀處分時,應按黨的隸屬關系,由支部大會討論作出處分決定后,按處分黨員的批準權限,報上級黨委或紀委審批。但在上報前要征求主管業(yè)務部門的意見,盡可能做到協(xié)商一致。如果意見不一致時,應把兩種意見同時上報核定。 31.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不經過支部討論決定,是否意味著他們可以不受支部的監(jiān)督? 黨章規(guī)定,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對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h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是由各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的,是在黨的代表大會和該級黨的委員會的領導和監(jiān)督下進行工作的。因此,其所在黨支部無權對他們作出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決定。但是,這決不意味著他們可以不受支部的監(jiān)督。黨員無論職務高低,都必須接受黨內外群眾監(jiān)督,不允許有任何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jiān)督的特殊黨員。黨的支部,如果發(fā)現(xiàn)上級黨的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犯有錯誤,應當向上級黨委反映;需要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的,可以由本人所在的黨支部討論決定,或直接由本級黨委決定,按照處分黨員的權限報批,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主管黨委備案。 32.改變或撤銷處分,應怎樣履行批準手續(xù)? 對黨員和黨的組織的處分,如有不當需要改變,或者處分錯了,需要撤銷的,由原決定和批準處分的組織辦理。在改變或撤銷對黨員的處分時,如原決定和批準處分的組織已撤銷,由本人現(xiàn)在的組織辦理。 33.黨組能否批準對黨員的黨紀處分? 根據黨章規(guī)定,給黨員紀律處分,須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包h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實現(xiàn)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和決定本部門的重大問題,團結非黨干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秉h組不是一級黨委,不負責批準給黨員紀律處分(需要對下屬單位實行高度集中統(tǒng)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的黨組,其職權中央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機關黨委(支部)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征求黨組的意見。 34.黨員調動工作后,發(fā)現(xiàn)他在原單位犯了嚴重錯誤,需要給予黨紀處分時,應由哪里的黨組織作出決定? 應由現(xiàn)在工作單位的黨組織作出決定,但應征求原工作單位黨組織的意見。在查處中,原單位黨組織應予協(xié)助。 35.黨員受處分的時間應從何時算起? 支部大會對黨員的處分決定,必須報上級黨委或紀委批準,才能生效。因此,黨員受處分的時間,應從黨委或紀委批準之日算起。 36.受黨紀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后表現(xiàn)好,能否取消處分? 黨章規(guī)定,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它黨內法規(guī)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边@里講的取消對黨員的處分,是指那些處理錯了的處分。經復查證明,處分的依據與實際不符,對黨員的處分是錯誤的,應當取消原來的處分。如果處分是正確的,就不存在取消的問題。因為黨組織給犯錯誤黨員以紀律處分,目的是為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促使其改正錯誤。犯錯誤的黨員在受處分后表現(xiàn)好,說明他接受了教訓,提高了思想覺悟,從而達到了黨組織執(zhí)行紀律的目的;不能因此而改變他過去曾犯過錯誤這個事實,也不能構成要取消他原有處分的理由。黨員受處分后認真改正自己的錯誤,是一個黨員應該做到的。如果對黨員原來的處分過重或過輕了,在糾正時,應撤銷原來的處分決定,另給予恰當的處分,但這不是取消處分。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經過留黨察看期間的考察,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權利,但這也不是取消處分,在用詞上只能用“關于恢復某同志黨員權利的決定”,而不能用“關于撤銷某同志留黨察看處分的決定”。 37.支部大會討論給予黨員紀律處分時,為什么允許本人進行申辯? 其他黨員可否為他作證和辯護?黨章規(guī)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辨,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根據這一規(guī)定,支部大會在討論給予黨員紀律處分時,應當讓本人出席,允許本人進行申辯,允許其他黨員為他作證和辯護。這樣做的目的在于,使黨的組織有機會更多地聽到本人和其他黨員的意見,在澄清事實的基礎上,更好地、全面地考慮和處理問題,避免作出片面的決定,同時也使受處分本人和其他黨員受到一次深刻教育。 犯錯誤的黨員如因患重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事后支部應將討論通過的處分決定通知本人。 38.撤銷單位的黨員申訴案件由哪里負責處理? 撤銷單位的黨員申訴案件,應由申訴人現(xiàn)所在單位或現(xiàn)所在地區(qū)的縣級以上黨委負責處理。復查改正的結論,黨籍的恢復,要經縣或縣級以上黨委批準。 39.上級黨委能否直接處分黨員? 黨章規(guī)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這里所指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1)犯錯誤的黨員,由于工作機密程度較大,不宜由支部大會討論;(2)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領導人同犯錯誤的人有直接牽連;(3)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4)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檢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40.受黨紀處分的黨員,是否可以擔任行政領導職務? 受黨紀處分的黨員,可否擔任行政領導職務,應視情況不同區(qū)別對待。受黨內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如果原來擔任行政領導職務而又稱職的,可繼續(xù)擔任原職;不適合在本單位工作的,可調整到其它單位擔任相應的職務。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的,則不能擔任原行政領導職務,需要降職使用,另行安排適當工作。其錯誤情節(jié)嚴重,群眾意見大的,不能擔任任何行政領導職務。沒有行政領導職務的受處分黨員,在其錯誤沒改正前,則不應提拔擔任行政領導職務。 41.黨組織領導班子集體作出錯誤決定、嚴重違犯黨的紀律的,應當怎樣處理? 黨組織領導班子集體作出錯誤決定,嚴重違犯黨的紀律,造成嚴重后果的,除應由該黨組織領導班子承擔主要責任外,還應按照作出和執(zhí)行錯誤決定的領導班子成員的責任輕重,分別給予紀律處分。不能因為錯誤決定是集體作出的而不追究個人應負的責任,該處分的也不給處分。但在執(zhí)行這種紀律處分時,應與純屬個人犯錯誤有所區(qū)別。 42.黨員在受處分以后,黨組織又發(fā)現(xiàn)他隱瞞錯誤怎么辦? 黨員犯了錯誤受到黨的某種紀律處分后,黨組織又發(fā)現(xiàn)其隱瞞錯誤,這說明他不接受教育,對黨不忠誠老實。黨組織應根據其隱瞞錯誤的情節(jié)和性質,或嚴肅批評教育,或加重處分。 43.犯錯誤的黨員拒絕在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怎么辦? 規(guī)定犯錯誤的黨員,在黨組織對他所作出的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這是黨組織嚴肅謹慎地執(zhí)行黨紀的鄭重態(tài)度,也是尊重黨員權利的表現(xiàn)。作為犯錯誤的黨員,應該珍惜這種權利,實事求是地表明自己的態(tài)度,拒絕簽署意見是不對的。如遇到這種情況,黨組織也要注意查一查錯誤事實有無出入、處理是否恰當、揩詞是否準確,對本人的合理意見應當采納。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分恰當,經過一再征求意見,說服教育,犯錯誤的黨員仍不簽署意見,也要按規(guī)定履行上報審批手續(xù),不能因此而影響或拖延對他的處理。但上報時應說明本人不簽署意見的情況,并附送談話記錄。 44.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可不可以越級申訴? 黨章規(guī)定,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同時規(guī)定,黨員有權“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地答復。”準則也規(guī)定:“黨員對黨組織關于他本人或其他人的處理,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或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聲明、申訴、控告和辯護。黨組織對黨員的聲明、申訴、控告和辯護必須及時處理或轉遞,不得扣壓,承辦單位不得推諉?!边@是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重要規(guī)定。按照黨章和準則的規(guī)定辦,有利于正確執(zhí)行黨紀,正確地處理黨內矛盾和黨內斗爭。作出處理決定之前,聽取本人的陳述,可以防止主觀片面地作出錯誤的處理決定和結論,有利于達到既弄清思想又團結同志的目的。作出決定之后,允許本人提出申訴,即使處理錯了,也可實事求是地加以糾正。 45.給予黨員紀律處分應履行哪些手續(xù)? 黨員違反了黨的紀律,需要給予黨紀處分時,應履行下列手續(xù):(1)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委審查批準。給予黨員干部紀律處分,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黨紀處分批準權限,報請主管黨組織審批。(2)支部大會討論對黨員處分時,無特殊情況,應通知受處分黨員到會,允許本人申辯,也允許其他黨員為其辯護。(3)黨組織對黨員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認真聽取其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黨組織所認定的錯誤事實、定性和處分意見有不同意見時,要認真進行復核,合理的意見要采納。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人堅持錯誤意見或拒不簽署意見的,應根據事實作出決定,并寫出書面說明,連同本人意見一并報上級黨組織審批。(4)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和本人對結論和決定有意見的,批準處分的黨組織在審理過程中應派專人或委托下級紀委同受處分人談話,認真聽取意見,進行必要的幫助和教育,并作好談話記錄。(5)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或結論),經上級批準后,應給本人一份,并在適當范圍內宣布。如果批準單位的意見與報批單位的意見不一致時,應連同批準單位的批復一并交給本人一份。(6)處分決定批準后,要及時將批復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有關部門。如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和給予其它行政處分時,應將處分決定抄送政府人事部門或其它有關組織。(7)決定和批準黨員處分,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也不允許任何口頭決定和批準,必須寫成正式材料,履行報批、審批手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