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離職管理辦法 辦事指南加入時間:2006年07月07日信息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作者:admin訪問量: |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離職管理工作,保證學院人員相對穩(wěn)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確保學院和離職職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所有正式、試用教職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辦法辦理,若有特例,由院長簽字認可。 第三章 離職程序 第二條 職工應于離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學院領導提出離職請求。 第三條 部門主管與離職職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職工努力挽留。 第四條 離職職工填寫《離職申請表》,經(jīng)各級領導簽署意見。 第五條 職工離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xù)。學院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xù)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學院可出具離職人員在學院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四章 離職談話 第八條 職工離職時,該部門主管與離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xié)助。談話完成下列內(nèi)容: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審查其了解學院秘密的程度; 4.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闡明學院和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jīng)職工和談話主管共同簽字,并分存人事處和職工檔案。 第九條 職工離職時,人事處主管應與離職人進行談話,并進行交接工作,包括: 1. 收回職工工作證、識別證、辦公室鑰匙等; 2. 審查職工的福利狀況; 3. 回答職工的問題; 4. 征求對學院的意見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jīng)職工和談話主管共同簽字,并分存人事處和職工檔案。 第十條 離職職工因故不能親臨學院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五章 離職手續(xù) 第十一條 離職職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學院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 學院的項目資料; 3. 學院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及其名下的設備、固定資產(chǎn)等; 4. 學院工作證、識別證、辦公室鑰匙等; 5. 學院分配使用的車輛、宿舍; 6. 其他屬于學院的財物; 7.學院安排的由其負責的工作。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xù)。 第十三條 轉調(diào)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 離職人員應交出使用、掌握的學院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 離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xù)時,應寄回有關學院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六章 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 離職職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 離職職工結算款項: 1. 結算工資。 2. 應付未付的獎金、福利等 須扣除以下項目: 1. 職工拖欠未付的學院借款、罰金; 2. 職工對學院未交接手續(xù)的賠償金、抵押金; 3. 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4.其它雙方認可應補償?shù)馁M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職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xù)。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離職手續(xù)辦理完畢后,離職者即與學院脫離勞動關系,學院不受理在3個月內(nèi)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 本制度不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在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異議,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當?shù)亟?jīng)濟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院人事處解釋、補充,經(jīng)學院領導批準頒布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