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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河北執(zhí)行高考加分新政
【招生動態(tài)】 加入時間:2015年06月04日 信息來源:不詳 作者:admin 訪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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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招生委員會、省教育廳等10部門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優(yōu)惠加分考生資格審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明確了高考加分資格審查和公示辦法,新辦法從2016年高考報名起開始執(zhí)行。 9個縣少數(shù)民族考生在戶籍地報名高考,才有加分資格 根據通知,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高考加分項目資格的考生,如烈士子女,自主就業(yè)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qū)(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等考生,需在當年高考報名時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相關部門審核后才能獲得加分資格。 此外,具有我省寬城、豐寧、圍場、青龍、大廠、孟村、灤平、隆化、平泉等9個縣戶籍的少數(shù)民族考生,在戶籍地參加高考報名,才具備少數(shù)民族加分資格??忌呖紙竺麜r須持本人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到當?shù)亟逃荚嚈C構指定地點參加資格審查。 農村獨生子女加分僅限報考本省所屬院校 根據通知,農村獨生子女加分屬于我省地方性加分項目,農村獨生子女考生僅在報考本省所屬院校時予以相應優(yōu)惠照顧。 新辦法明確了農村獨生子女加分考生須同時具備的三項條件:父親、母親雙方或母親一方為我省農村居民的;依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該考生無同父異母、同母異父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考生本人為我省農村居民。農村居民,指從考生身份審定當月起向前推算,具有我省農村戶籍連續(xù)10年以上,依法享受農村責任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不享受城鎮(zhèn)居民或企業(yè)職工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事業(yè)單位職工不屬于這個范圍。(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符合上述條件的,自轉為城鎮(zhèn)居民之日起,24個月內享受農村居民待遇) 暫時保留的全國加分項目,2018年全部取消 通知規(guī)定,對2014年12月31日前已經獲得國家取消的全國性加分項目相關加分資格的應屆考生,加分資格暫時予以保留,2018年起全部取消。 過渡期間,省教育考試院配套了相應的管理辦法:體育大賽加分考生資格由省體育局負責審核,國家運動員稱號考生須在報考當年通過河北省教育廳組織的專項資格認定,奧賽、科技創(chuàng)新大賽等比賽的獲獎者,應與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高考”公示的名單一致??忌?月5日至6日向縣級教育考試機構申報,市、縣兩級教育考試機構按要求完成核對、公示等工作后,于6月9日前將名單上報省教育考試院。 嚴格審核2015年過渡加分項目 鑒于2015年高考報名已結束和有關法律程序正在履行中,通知還對2015年規(guī)定了過渡辦法:寬城、豐寧、圍場、青龍、大廠、孟村、灤平、隆化、平泉等9 個縣未在戶籍地報名的少數(shù)民族考生,須持本人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本縣民族工作部門的證明信和公安部門的戶籍證明,于5月5日至6日到報名地縣級教育考試機構進行登記,審核無誤后可在2015年享受少數(shù)民族自治縣的少數(shù)民族考生加分。 自2015年1月1日起,僑眷高知子女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優(yōu)惠加分資格。因此項加分為省人大立法,相關法律程序正在辦理中,因此,2015年繼續(xù)執(zhí)行,僑眷高知子女加分規(guī)定,只適用于河北省地方高校在河北省內招生。考生須在規(guī)定時間到戶籍地設區(qū)市僑辦或省直管縣(市)僑辦進行資格審查,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認證。 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考生,須在規(guī)定時間到戶口所在地衛(wèi)生計生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經市、縣、鄉(xiāng)三級(省直管縣經縣、鄉(xiāng)兩級)衛(wèi)生計生部門審定的《河北省農村獨生子女審定表》于5月5日至6日,由考生交報名地縣級教育考試機構,作為享受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加分的依據。 通知還明確了公示工作要求,并對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及追責作出規(guī)定。省考試院提醒考生:擬享受優(yōu)惠加分的考生,均須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相關主管部門進行申報,未向主管部門申報或未通過資格認定和信息公示的考生,錄取時一律不予優(yōu)惠加分。 |